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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載,近日,“海底撈杭州一店面因垃圾分類不當,可能面臨垃圾被拒運”的消息,引起網友熱切關注。網友擔憂地表示,連續4天,該店將面臨垃圾清運無法進行的困境,會給環境帶來更大污染。記者調查發現,海底撈垃圾處理不當的事實基本屬實,但相關部門并未實施拒運。
對垃圾處理不當的違規行為“拒絕清運”,這是地方規章賦予垃圾運輸單位在特定條件下對違規者的處罰方式,也是執法者于法有據“說不”的權力。依據2015年出臺實施的《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發現收集、運輸的責任區域交付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類要求的,應當及時告知該區域生活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要求其按要求進行分揀;責任人不分揀的,生活垃圾收集、運輸單位可以拒絕接收該區域的生活垃圾。
該條款的要義就在于強調了“誰投放誰分揀”的第一和源頭責任,收集和運輸者對未經過合理分揀的生活垃圾,是有權拒絕接收的。這在法律層面應該沒有問題。這種“拒絕清運”的處罰,或可讓不按規定分揀的單位因垃圾無處堆放而外界觀感受損、正常業務受限,從而倒逼其盡快履行分類義務。但在筆者看來,這種“拒運”權雖屬法賦但卻需慎用。比如,那些極易腐爛變質或氣味刺激的生活垃圾和廚余垃圾多堆放一天就多污染周圍環境一天,早清運早治污。
這樣做并非是放任不實施垃圾分類者的違規行為,讓執法者只開“空頭支票”,讓“拒運”權形同虛設,而是要將其變成對違規者的提醒、警示和限期整改過程。事實上,杭州市下城區在對涉事路店開出“垃圾拒運單”的同時,也開具有《接受調查處理通知書》、《限期整改告知書》等,要求其負責人限期到執法部門接受詢問。他們還借機再次告誡店家必須依照《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行事。
“拒運”并非唬人的稻草人,與之配套的處罰“牙齒”照樣咬人。對違規收集、運輸生活垃圾的作業單位,依據《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第七十條規定,可以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垃圾分類非小事,“拒運”罰單不簡單。
原標題:推進垃圾分類并不止于“拒運”